台灣地區之銀行對大陸地區暴險之說明

(本報訊)金管會2011年9月7 日修正發布施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增訂銀行對大陸地區總暴險額度不得逾淨值之1倍,其目的為確保國內金融體系穩定及有效管控風險。新修訂之總暴險額包含OBU及海外所有分支機構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為法定之最高上限。

至於個別銀行暴險上限之訂定,仍須依其整體風險管理及授信政策為據,其暴險總額將低於法定上限。
我國銀行進入大陸地區之資金,最重要部分仍是對台商之授信,協助台商資金之需求。目前本國銀行在大陸地區已設立6家分行,截至100年6月底止,匯入大陸地區之營運資金為新臺幣95.68億元,與本日媒體報導之1.2兆差距甚大;至今年6月承作之存款、放款及外匯業務分別為新臺幣16.37億元、17.55億元及280億元。

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承辦:邱淑婉 聯絡電話:8968-9635
科長:王麗惠 聯絡電話:8968-96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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