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姍姍停職,移送監察院


(本報訊)有關前駐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姍姍於美僱傭案,外交部已完成行政調查。劉前處長確有失職情形,對於劉前處長所擔負職務之高,造成國際間對我國之負面指責,影響我國整體形象,外交部至感遺憾,決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19條之規定,移請監察院審查,並依同法第4條之規定,自即日起先予停職。
本案發生以來備受各界關注,外交部為調查案情,釐清事實真相,外交部長楊進添於案發第一時間即指示成立專案小組,期間除派員赴「堪」處協助、訪查駐處人員瞭解駐館運作實情外,並責成董政務次長主持專案小組,秉持「毋枉毋縱、公平公正」之原則,就相關事實進行調查,並以嚴謹的態度,審閱相關法規、聽取相關人員說明、及調查比對相關事證文件,據以完成調查報告。
專案小組在調查期間召開主要會議10餘次,其中由部次長主持之大型專案會議即有7次之多,討論時間動輒長達4、5小時以上;劉前處長於本(2)月15日返國後,專案小組即於當日下午進行約談,專案小組於約談討論後,即於16日深夜完成「外交部有關『駐堪薩斯辦事處劉前處長姍姍案』行政調查報告」。現全案已移送監察院,司法機關亦已立案進行調查。
本案經查:
  1. 劉前處長確違反外交部有關外館僱傭應遵守駐在國法令之規定,於擔任「堪」處處長期間處理僱傭契約過程具嚴重行政疏失,致其個人觸犯美國法律。
  2. 劉前處長僱傭之帳目清楚,支出與核銷單據一致,其個人並無貪瀆情形。
  3. 劉前處長對待菲傭作法確有若干不當,惟對外界所稱「虐傭」情事,經詳細審閱各項證據與因素,尚不足以遽作論斷。
  4. 與美聯邦調查局(FBI)人員接觸約談未及時完整據實呈報外交部,嚴重影響政府處置。
  5. 領導統御顯有不當,在館務管理分配、館務運作和諧、同仁權益照顧及相互對待關係等方面,均有違失之處。
劉前處長於上(100)年11月10日遭美聯邦調查局以「外國勞工契約詐欺罪」逮捕,主要係為防制人口販運,旨在禁止以不實合約內容引進外國勞工赴美工作。案發後劉前處長自行自費委託律師與檢方達成認罪協商,這是涉訟當事人對攸關自身權益事項所做出的選擇,外交部予以尊重,然而外交部自案發第一時間起,即持續透過外交管道堅決主張豁免,採取嚴正立場要求美方依據1980年「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之規定與精神釋放劉前處長,此一主張自始至終未曾放鬆,即使在劉前處長自行委託律師並決定認罪協商後,也沒有改變。
劉前處長採認罪協商的作法,不代表政府放棄駐美人員的豁免主張;而政府主張豁免權,也並非主張劉前處長「無罪」,而是基於劉前處長身為外交人員之事實,主張台美雙方應基於上述特權豁免協定之原則處理類此事件,美國檢調機關不可逕行逮捕拘留。事發之後外交部持續透過外交途徑,向美國行政部門提出嚴正抗議與交涉。另我雖與美方對執行該協定有不同看法,然因為我方持續而堅決的嚴正主張,美方亦已瞭解雙方在1980年簽訂的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並不完備,美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並已正面回應,美國在台協會主席薄瑞光亦已於本年1月31日在台北於應媒體詢問時確認,台美雙方將正式就補強該協定展開全面協商。
外交部楊部長對我外交人員,尤其駐外館長之應有素養及領導風格、品德一向極為重視,並經常利用機會提醒同仁。楊部長對劉前處長身為我國駐外館長,未能以身作則,恪遵相關法令規範行事,至感遺憾與痛心。另針對本案所涉外館僱傭違失及館長領導統御問題,外交部亦於上年採有效措施,今後亦將加強外館會計稽核、館長考核及派遣訪視團等相關機制,全面強化管理,端正官箴,防杜類此事件再次發生,以不負國人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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