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置入行銷,將予重罰


(本報訊)陸委會表示,網路媒體報導關於「大陸福建省省長蘇樹林來臺期間,大陸地方政府以金錢對價關係購買媒體採訪或報導,進行置入性行銷」等情,本會已於今(30)日將相關報導資訊函送各主管機關依法查證處理。

政府立場非常清楚,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絕對禁止媒體配合大陸地方政府進行置入性行銷,如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依兩岸條例第89條規定,相關媒體將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陸委會指出,依「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不得在臺灣刊登的大陸廣告,也不可以進行置入性行銷。大陸各地方的正、副首長來臺訪問,如與臺灣部分媒體安排以有對價關係透過「新聞」進行置入性行銷報導該省或該市發展現況,已涉及違反法令規定,係從事與政府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主管機關將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27條之規定裁處。

陸委會指出,自97年5月以來,主管機關已裁處違法大陸廣告案件逾200件。陸委會強調,政府對於置入性行銷,已明定規範禁止,呼籲媒體應強化自律,避免違法置入性行銷,侵害民眾對媒體的信賴及新聞的獨立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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