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個資法(除第6條、第54條外)實行

(本報訊)行政院於101年9月21日以院臺法字第1010056845號令:「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除第6條、第54條外,其餘條文定自101年10月1日施行」,開啟了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新紀元。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於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後,法務部積極辦理個資法施行準備事宜,除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召開研議修正個資法施行細則會議達41次,並同時辦理相關宣導訓練活動外,另積極完成「個資法施行細則」、「個資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等法規命令修訂程序,於101年10月1日與個資法同步施行。至於研議修正個資法施行細則會議期間,各界始針對相關爭議條文,陸續提出之關切性意見(個資法第6條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要件過於嚴苛、第41條非意圖營利刑事政策涵蓋範圍過廣、第54條規定告知義務溯及完成之1年時限不合理等),法務部為審慎因應上開爭議條文,另提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院會於101年8月30日通過,同年9月6日已函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指定個人資料保護法除第6條、第54條外,其餘條文定自101年10月1日施行,此實為兼顧人格權保障與個人資料合理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前提下,回應現今民意及社會需求,所為之必要積極作為,俾使我國個人資料保護制度更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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