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民黨:政院版公債法只能用4.6年


重蹈勞保破產覆轍
(本報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親民黨團認為現今的財政問題決非單單修正公共債務法或是財政收支劃分法可解決的,更何況此次政院版公債法更只是一個微調債務上限的粗糙作法,5年後,又將出現國家債務重大問題,現今馬政府目光如豆、短視近利,親民黨團深表遺憾。綜觀政院版本公債法,有以下五大弊病:
一、    政院版僅可持續4.6年,政府先求有再求好?
依政院版調整債限,4.6年後高雄市將超限,而其他四都亦將陸續超限。既然已知微調債限不能長治久安,如此曠日廢時、耗費資源,卻又產出一個先求有再求好的證所稅翻版! 今日破產的勞保制度,在當初修法時就決定116年會破產,政府又為何要重蹈覆轍?又若各直轄市知道此法案僅可存續4.6年,舉債超限將是意料中事,要求地方謹慎舉債簡直是緣木求魚,財政紀律將蕩然無存。
二、    調整債限大小眼,假公平又加劇城鄉差距!
政院版公共債務法將五都債限均大幅調整,造成了齊頭式平等,如此一來,實不利都市發展,完全是假公平。此外,政院版也只針對五都債限做調整,並無考量到其他舉債已超限或瀕臨超限的縣市,甚至限縮縣市鄉鎮債限,整體縮減比例高達42%。地方縣市原比直轄市享有較少資源,債限調降對縣市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更可能因此加劇惡化城鄉差距。
三、納入債務限制的內容不變,換湯不換藥!
政院版的公共債務法,雖與國際標準同步、改以GDP計算,但債務內容仍是一年以上非自償性債務,未納入短期債務及自償性債務,完全不符合馬斯垂克條約的規範。現今自償性公共建設之自償率標準仍無明確規範,未來不但無法有效控管政府規避債務的行為外,調高債限更加速中央及地方政府浮濫舉借債務。
四、    財政紀律執行力恐不彰
依公債法第八條規定,若債務舉借超限,由監督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償還,逾期未改正或償還則減少補助,並將各該直轄市、縣()長移送懲戒。至目前為止,已有某些地方政府舉債超限,但監督機關或財政部卻從未確實執行本法。政院版公債法新增所謂的「地方債務預警機制」中,財政部僅「函請」地方加強開源節流,或要求提出債務改善計畫供監督機關備查,完全沒有實際的懲戒功能,財政紀律的執行能力令人質疑。
五、    財政自我努力機制 or 懲罰機制?
政院版增訂財政自我努力機制,字面上是政府努力增加自有財源,即能提高舉債空間。但細看之下才發現:若自有財源成長率不足,則不得舉借至歲出的15%,實是對地方不夠努力增開財源的懲罰。目前地方政府的自我財源大部分來自於土增稅,直轄市是100%土增稅收歸於地方,縣()則是80%,是以,政院版公債法的「財政自我努力機制」,恐導致地方政府炒地皮,藉以增加土增稅、創造自我財源成長率,來保障可舉債空間。 
綜上,政院推出的4.6年版公債法耗費社會資源,卻沒有達到永續經營的功能,缺乏公平機制、亦無法達到正義效果,壓縮地方縣市舉債債限加劇城鄉差距,不見財政紀律、也無鼓勵地方擴增財源的健全設計,更可能造成炒地皮的不良後果。政院版的公債法可以說是「短線操作、漏洞百出」。親民黨團在此呼籲,財政改革應永續健全,絕對不是單靠公共債務法或財政收支劃分法就可達成,馬政府應對國家財政做全盤性的改革,才能建立歷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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