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敦義告壹周刊求償150萬,一審勝訴

【裁判字號】101,訴,690
【裁判日期】1020308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90號
原   告 吳敦義
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律師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裴偉
被   告 邱銘輝
      蔡慧貞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子偉律師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複代理人  張勝傑律師
      何念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邱銘輝、蔡慧貞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邱銘輝、蔡慧貞應將如附件一
所示之道歉聲明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
版頭版報頭下,以附件二所示之版面及字體大小刊登各壹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邱銘輝、蔡慧貞連
帶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萬元為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
有限公司、邱銘輝、蔡慧貞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香港商
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邱銘輝、蔡慧貞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附件一:
┌───────────────────────────┐
│                    道歉聲明                          │
│道歉人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邱銘輝、蔡慧貞等,因於民國10│
│1 年5 月10日出刊之第572 期壹週刊雜誌中登載「盛治仁咬  │
│出藏鏡人,吳敦義主導夢想家決策」,指稱吳敦義先生有指示│
│夢想家音樂晚會之舉辦地點等內容,係屬不實,致吳敦義先生│
│之信用受到嚴重之損害,在此特向其表達最高之歉意,並登報│
│道歉。                                                │
│                                                      │
│                   道歉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                           邱銘輝、蔡慧貞             │
└───────────────────────────┘
附件二:
┌────┬────┬────┬───────┬──────┐
│報    別│版    別│版    位│刊登規格      │字體大小    │
│        │        │        │(高×寬,㎝)│            │
├────┼────┼────┼───────┼──────┤
│聯合報  │全國版  │頭版    │13.8×4.9     │22級3 號字  │
├────┼────┼────┼───────┼──────┤
│中國時報│全國版  │頭版    │15×5         │22級3 號字  │
├────┼────┼────┼───────┼──────┤
│自由時報│全國版  │頭版    │4.5×9.2      │19級4 號字  │
├────┼────┼────┼───────┼──────┤
│蘋果日報│全國版  │頭版    │11.4×4.4     │22級3 號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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