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販賣未核准保單,遭罰90萬

(本報訊)金管會今日對楊君作出處分,渠有違反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
一、 裁罰時間:102年3月25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楊○○君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100年6月29日修正前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及第167條之1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楊○○君於99年間招攬未經本會核准之開曼群島「Investors Trust」投資型保險商品,核有違反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所定「不得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之情事,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67條之1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
五、 其他說明事項:案關違法行為發生於99年4月間,爰經依據行為時保險法處以行政罰。本會為促進保險市場秩序、維持保險市場安定,進而保障消費者,100年6月29日修正發布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故自修法後,是類違法情事將科以刑事罰則,金管會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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