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藥師擇一處所執業違憲

(本報訊)(一)藥師楊岫涓等4人各登錄一處藥局執行業務,嗣申請支援他處藥
局,均因藥師法第11條(下稱系爭規定) 規定,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而遭
否准。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敗訴確定,乃分別主張系爭規定及相
同意旨之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100年4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007247
號函(下稱系爭函釋)違憲,聲請解釋。(二)醫師劉泓志認衛生署不修
改系爭規定,卻命健保局編列預算鼓勵藥師可居家照護及義診,導致其
可領得之醫療給付降低,損其財產權,提起國賠訴訟敗訴確定後,主張
系爭規定內容不明確且不公平違憲,聲請解釋。(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官錢建榮於審理案件時,依其合理確信認所應適用之系爭規定有違憲
疑義,亦聲請解釋。
大法官就各案受理後合併審理,於本年6月13日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
論,今日作成釋字第711號解釋,宣告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
障而違憲,應屆1年時失效;系爭函釋亦不符法律保留原則,應不再援用。
理由:(一)對於執行職業自由限制,以追求公益且所採手段確屬必要者,
始符憲法比例原則。(二)系爭規定以確保醫藥管理制度完善、妥善運用
分配整體醫療資源,維護用藥安全等公益考量所為之限制,目的雖正當,
仍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三)系爭規定未於藥師無違前揭目的情形下,或
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例外規定,對執行職業自由
形成不必要限制,有違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四)系爭函釋限制兼具
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已對人民工作權
增加藥師法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此外,解釋亦說明,系爭規定與其他醫事人員法規有異,係立法者
衡量醫事人員職業性質差異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不同規定,不生牴觸
平等原則問題。又聲請人其餘違憲主張,因未具體指摘,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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