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張德正15萬元交保並有多項限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3131
發稿單位:公共關係室
連 絡 人:歐嘉茹
連絡電話:02-23146871*6039     編號:103-04

本院103年度聲羈(更二)字第5號案件新聞稿

一、有關被告張德正羈押裁定(本院103年度聲羈更()字第4),經台灣高等法院於103131日以103年度偵抗字第107號裁定撤銷發回更審,本院裁定主文:「被告張德正以新臺幣15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台北市羅斯福路○○○,另應遵守:1.須依檢察官或法院之傳喚如期到庭;2.除維持日常生活及醫療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醫療及訴訟以外無關之活動;3.對本案或其他涉訟案件之當事人或家人不得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二、理由意旨略以:
(一)、被告自承有駕駛聯結車輛衝撞總統府正大門之客行為,且依其供詞、行為前於部落格留言、留存於電腦資料檔案內容,另證人吳○○證詞,可見被告駕駛大噸重車輛,不顧站岡安全人員,以高速直接衝向府內,且其事前已預見其行為縱將致他人死亡,猶悍然為之,顯見不違背其本意,而有殺人不確定故意。此外,並有現場執勤人員劉○○、周○○等人於警詢中供述,及卷附監視光碟、車輛行進路線偵查報告、現場照片、文化部函、等在卷可認,有事證足認其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殺人未遂、第135 條第1 項暴行妨害公務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4條第2 款毀損古蹟等罪嫌重大。
(二)被告自述因不滿先前司法案件始為本件犯行,又於本院訊問中亦稱:「我將行車記錄器的保險絲及GPS 行車定位拔掉,因為不想讓大家知道我衝撞總統府的過程,我在103 1 25日上午出車時就已經有衝撞總統府的決定」,應認有規避      查緝及司法裁判之意,另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名復屬重罪,揆諸重罪即將加身,趨吉避凶的人性,有事實足認有因重罪而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1 3 款事由。
(三)被告於案發前於部落格留言中提及:「... 一定要請大家幫我照顧小女兒,在這種家庭生活之下會很危險。20號開庭之前,我去解約18% 優惠定存,...解約了保險,... 刷爆我的卡,..當自己知道做了這件事,不是死就是無期,你會怎麼做?... 如果沒死,政府還是不改,沒關係不管出來時是幾歲,也許我會變成惡魔,惡魔會不擇手段,惡魔不會避開尖峰時段,會直直往前衝,不會找人少的時間,沒聯結車駕照沒關係可以用搶的,會爆炸的東西,是可以合成的,不是只有飛機可以造成重大傷害,總統府四週最好是建起高牆」,其於警詢中亦稱:「(問:是否於傷勢痊癒後,是否仍會駕車衝撞總統府)不一定,這部分我不想回答,有機會再向檢察官說明。有開車衝撞總統府已經1 年多前有這想法,最近1 2 個有搭乘公車至總統府勘查地形」等語,而本件被告確實將想法付諸計畫而有實際行動,應認其將來有再犯之虞,另本件輿論多所關注,對社會治安亦有重大影響,自不待言。
(四)、然考量被告現仍受有「左側第10-11 肋骨骨折、左側氣      胸、第11胸椎壓迫性骨折、第2-4 腰椎骨折、左側腓骨骨折、第4 根掌骨骨折、左手及雙下肢多處挫傷」等傷害,醫師囑言其出院後宜休養,且不宜站立及劇烈運動和突然改變身體姿勢,後仍需門診由專科醫師持續追蹤治療,有台大醫院診      斷書可認,可見被告仍有回診接受專業治療之需要,又被告現居家已須家人長期照料看護,出入均須以康復巴士有特殊設備交通工具,始能避免痛處復發,聲請人固以看守所戒護主管聯繫,得將被告安置病舍,惟顧及被告現階段多處骨折及氣胸狀況,聲請人未再就看守所醫療資源是否足適,或與看守所間往返之交通問題等節再為釋明,為兼顧被告仍宜有妥當醫護治療,以期能將來在合適身心狀況下面對將來司法程序,亦不違保全將來偵查及審判程序之意旨,認得以主文所示之強制處分方式代替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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