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釋放張德正,責付尤伯祥、曾威凱、羅繼蔚三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3130
發稿單位:公共關係室
連 絡 人:歐嘉茹
連絡電話:02-23146871*6039     編號:103-03

  

本院103年度聲羈(更一)字第4號案件新聞稿

一、被告張德正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於103129日聲請羈押,本院103129日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103年度聲羈字第38號)。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於103130日以103年度偵抗字第106號裁定撤銷發回更審,本院裁定被告責付其本案三位辯護人即尤伯祥律師、曾威凱律師、羅繼蔚律師。
二、理由意旨略以:
(一)、被告張德正坦承有駕駛曳引車衝撞總統府之行為,惟否認有殺人之故意,然依卷附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自白書及供述內容等證據,被告對其駕駛曳引車高速朝總統府大門衝撞可能會造成人員傷亡是有認知,仍執意為之,且依總統府內憲兵所站位置及曳引車衝撞後停留之處,如非該名憲兵即時閃開,若遭曳引車頭及破損之大門撞擊,勢必造成嚴重之傷害,甚至發生死亡之結果,其顯然涉有刑法第271條第2 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頁、第1項之罪,乃法定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之重罪,且衡諸社會大眾一般之認知,被訴重罪,其為規避刑罰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及刑之執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並由被告事先已先將所駕駛之行車紀錄器拔除,有毀證之企圖,與其自白書之內容,其既已揚言在司法案件未獲平復前,將再犯殺人重罪,則被告為圖繼續遂行其犯罪計劃,是有逃避本件刑罰之可能,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
(二)、惟審酌被告因本次行為雖非已完全不能行動,惟其受有「左側第10-11肋骨骨折、左側氣胸、第11胸椎壓迫性骨折、第2-4腰椎骨折、左側腓骨骨折、第4根掌骨骨折、左手及雙下肢多處挫傷」等傷害,於103128日甫左掌手術完畢,並於103129日出院,醫囑「不宜站立及劇烈運動和突然改變身體姿勢」,且被告目前身體裝背板,需由靠他人幫忙拆卸才能躺下,才不會產生危險,依被告目前狀況,被告親友尚不致於不顧醫囑擅自遷移被告,致被告脊椎受重創,故考量其健康狀況,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暨全案卷證及聲請意旨,被告責付其本案三位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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