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澄清中時投書

 2014-01-28╱中國時報╱第A16版╱時論廣場╱■蔡昆洲
《熱門話題》沒有法庭錄音 審判會倒退嚕

日前司法院以保障個人資料及隱私權為由,計畫限制聲請法庭錄音必須取得所有開庭在場陳述人之「書面同意」,並以預算遭刪減為由,有意停辦「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業務。

  然而嚴格限制法庭錄音之取得及使用,不但妨礙民眾對於法官不當訴訟指揮或失儀之行為提出申訴或聲請法官評鑑,亦將降低法庭活動之公開透明,侵害人民受公開審判之訴訟權利。

(本報訊)司法院表示:法庭錄音辦法之修正,並未侵害公開審判制度
    有關本(28)日中時投書司法院新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係侵害公開審判制度,乃司法改革倒退一大步。司法院嚴正澄清如下:
需符合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2010526經修正公布,並於2012年101 日施行,鑑於法庭錄音內容含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錄音資料(含聲紋),涉及人格權之保障,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對象,因此,法院提供拷貝上開錄音資料,即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之規定,即應於執行法定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即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規定情形,始得為之。
原「法庭錄音辦法」未符規定應予修正
修正前「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有關付費交付光碟之規定,未設任何限制,與上開規定意旨尚有未符,因此最高法院去年716日民事庭會議決議等實務見解均認為修正前「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顯逾越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 項授權範圍,且非妥適,法院得不予適用。
為妥適因應,司法院前於 20121225日邀請立法委員、審、檢、辯、學及民間團體等召開座談會研商修法事宜,並參酌最高法院2013年716日民事庭會議決議等實務見解,及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始於2013年1025日修正發布「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原名稱:法庭錄音辦法),於第8條明定交付錄音光碟之要件,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同意,並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以維訴訟關係人之權益。
未影響人民之訴訟權益
依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法庭錄音之目的,係為輔助筆錄之製作,是法庭錄音內容核屬訴訟資料之一部分,因此,於訴訟中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因爭執筆錄之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有所出入,而有聽取錄音內容之必要時,仍得依各類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不影響人民之訴訟權益。此參諸司法院於上開錄音辦法修正後之去年129日,曾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20033695號函示:「有關刑事訴訟案件之當事人、代理人、辦護人或輔佐人為轉譯審判期日之訊問及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許可交付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光碟者,法院宜儘速本於職權裁量之,如不予許可,並應敘明理由,以避免招致民怨」,明白揭示維護人民訴訟權益之意旨。
無侵犯公開審判制度
按訴訟之辦論及裁判之宣示,除有妨害國家安全等法定原因外,應公開法庭行之,此為法院組織法第86條所明定,換言之審理程序之公開乃民主法治國家有關司法透明化之原則。至於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則屬規範訴訟法以外利用法庭錄音內容之司法給付規定,並合乎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障人格權之意旨,且相關人員亦得請求播放法庭錄音光碟,以為正當使用,自無侵犯公開審判制度可言。
持續徵詢各界意見以更周全法制
上開辦法自去年1025日修正發布迄今,迭獲反應有關該辦法第8條適用之疑義,司法院乃於去年1225日召開研商「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適用事宜會議,邀集審、檢、辯、學各界代表廣泛徵詢意見,作為法制檢討之參考,期使法制之建構及適用得以更加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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