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受害人自救會,今天到金管會找曾銘宗


     (本報訊)卡債受害人自救會,今天在立委許添財的安排下,前往板橋金管會表達訴求說,低利時代,銀行存款利率只有1.5%,然而卡債族卻要背負高達35%的循環利息、手續費、違約金等等巧立名目的收費項目,讓債務人『還越多欠越多』,卡債族背負著龐大的還債壓力,存的利率和借的利息實在懸殊甚大,對民眾來說十分不公平,而金管會卻一再反對調降利率、袒護財團,成為吸血鬼的門神。此外,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一再以違法及不當之方式對債務人催債,甚至騷擾債務人之家人、同事及老闆,造成債務人家庭失和,失去工作,身心重創,甚至尋短,而金管會也一再反對制訂債務催收法,放任銀行及財團欺壓卡債族。
金管會反對降低利息,淪為吸血鬼門神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認為民法規定的利息上限20%過高,加上手續費、違約金等等巧立名目的收費項目,債務幾乎三年翻倍,造成卡債族越還債務越多,陷入債務漩渦,無法自拔,形成諸多社會問題,而銀行及財團卻坐享不公不義的暴利,身為主管機關的金管會,理應維護社會正義及避免貧富懸殊,主動提出修法降低利息,金管會不僅怠於降低利息,反而偏袒銀行及財團,反對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及諸多立委降低利息的修法提案,淪為吸血鬼的守門神。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去年提出民法修正草案,主張如下:
一、   週年利率上限應由20%降為12
二、   如果超過12%,無效。
三、   債務人如償還利息超過12%部分,視為抵充本金。本金已清償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四、   約定違約金及各種名目之費用,視為利息,都不可超過12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於去年年底審查通過民法205條,週年利率上限應由20%降為16%,如果超過16%,無效。債務人如償還利息超過16%部分,視為抵充本金。本金已清償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今年一月立法院政黨協商民法205條時,因金管會的反對,而無法協商成功,卡債族期待降低利息的修法,完全落空。在這年終歲末,我們看到諸多銀行財團的年終獎金高達12個月,而諸多卡債族背負三年翻倍的債務,深陷債務漩渦,身心疾病纏身,甚至為幼兒偷竊奶粉,寒冷冬天為家人洗熱水澡而偷竊瓦斯筒,全家燒炭自殺仍有所聞,金管會棄公平正義於不顧,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提出最嚴厲譴責,下個會期,如果金管會如果仍然杯隔利息降低的修法,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將於今年年底七合一選舉,發動百萬卡債族抗爭,讓執政黨敗選。
金管會反對制訂債務催收法、放任違法討債
    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一再以各種違法或不當的方式催債,包括以侮辱、謾罵、恐嚇等電話對債務人或其家人朋友討債,以類似法院文件的方式欺騙債務人,到債務人住家或工作場所威脅債務人,導致債務人身心受創,罹患憂鬱症、恐慌症、躁鬱症等,有些債務人因而失去工作或家人失和,也有年輕的債務人因而不敢結婚,甚至有債務人或全家燒炭自殺,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如此討債,怎能沒有法律規範?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去年提出債務催收法草案,主張如下
一、   每日晚上7時至翌日9時不得催收債務,每個月只能催收一次
二、   非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對第三人催收
三、   債務人已委託律師處理債務,不得對債務人催收
四、   債務催收應提出債務催收書面,記載債務金額及償還相關事項
五、   債務催收不得於工作場所或住居所騷擾或留置
六、   銀行違反債務催收法的規定,得停止其無擔保放款業務
七、   資產管理公司違反債務催收法的規定,得停止其受讓債權或受託催收
立法院已經審查債務催收法,決議付委,但金管會反對,因而財經委員會迄今尚未排入議程審查,卡債族期盼已久的債務雖收法因而無法完成立法。違法或不當催收的是銀行的討債公司或其轉讓的資產管理公司,身為金融監督的金管會,不但怠忽職守,未主動提案立法,反而偏袒銀行,杯隔立法,辯稱其有行政命令規範,但其行政命令,規範密度不足,位階過低,不及於資產管理公司,成效不彰。
     社會學者研究,各種債務中只有卡債對債務人有顯著之身心影響,其原因除了三年翻倍的利息及各名目外,主要就是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對卡債族違法或不當的催債所引起。在這年終歲末歡欣的時刻,我們不能忘懷那些因被催債而家庭失和、失去工作、離家逃債、或活在恐懼憂鬱中的卡債族,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對金管會提出嚴正抗議,如果立法院這個會期,金管會不能協助完成債務催收法,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將於今年年底七合一選舉,發動百萬卡債族抗爭,讓執政黨敗選。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拜會金管會
一、   日期:103.1.24上午1030
二、   地點:金管會
三、   自救會出席人員:簡錫堦顧問、林永頌律師、周漢威律師、梁家贏律師、白禮維實習律師、羅武龍先生、朱美蘭小姐、何文祥先生、唐永孝先生、何先生、許小姐
四、   自救會的訴求:
1.請金管會支持修改民法降低利息等,內容如下
(1) 週年利率上限應由20%降為12
(2) 如果超過12%,無效。
(3) 債務人如償還利息超過12%部分,視為抵充本金。本金已清償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4) 約定違約金及各種名目之費用,視為利息,都不可超過12
2.請金管會支持制訂債務雖收法,內容如下
(1) 每日晚上7時至翌日9時不得催收債務,每個月只能催收一次
(2) 非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對第三人催收
(3) 債務人已委託律師處理債務,不得對債務人催收
(4) 債務催收應提出債務催收書面,記載債務金額及償還相關事項
(5) 債務催收不得於工作場所或住居所騷擾或留置
(6) 銀行違反債務催收法的規定,得停止其無擔保放款業務
(7) 資產管理公司違反債務催收法的規定,得停止其受讓債權或受託催收
3.請金管會定期公布卡債族人數
   金管會於94年年底公布卡債族人數為52萬人後,未再公布卡債族人數,陳節如立委等曾經請金管會公布,金管會迄今均未公布,為了解卡債問題的嚴重性,以及經濟不景氣,社會貧富懸殊是否造成更多卡債族,請金管會定期公布卡債族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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