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黃世銘判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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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103,03,21

【裁判案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
【裁判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矚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張介欽
被   告 黃世銘
選任辯護人 王清峰律師
      王如玄律師
      羅明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 年度偵字第216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世銘公務員因職務持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監察通訊所
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交付,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務員因職務
持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
無故洩漏,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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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22/today-p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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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陳智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
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
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
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本案各專案報告修訂過程之對照(僅列明報告內之標題與
      說明修訂過程時所需之內容,係簡略說明報告內文要旨,
      並非全文照引)
┌─┬───────────┬────────────┬────────────┐
│  │專案報告底稿          │專案報告一(被告於102 年│專案報告二(被告於102 年│
│  │                      │8 月31交與總統)        │9月1日交與總統)        │
├─┼───────────┼────────────┼────────────┤
│1 │標題「○○○○」      │標題「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標題「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
│  │                      │偵查組專案報告102.9.1 」│偵查組專案報告102.9.1 」│
├─┼───────────┼────────────┼────────────┤
│2 │(無前言)            │壹、緣起                │壹、緣起                │
│  │                      ├────────────┼────────────┤
│  │                      │專案報告一所新增,說明發│專案報告二:未修改。    │
│  │                      │見告訴人及相關人員涉嫌關│                        │
│  │                      │說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之│                        │
│  │                      │過程,並指明涉有偽證等犯│                        │
│  │                      │嫌,特偵組另行分案偵辦。│                        │
├─┼───────────┼────────────┼────────────┤
│3 │壹、事實經過          │貳、事實                │貳、事實                │
│  │                      │一、偵審歷程            │一、偵審歷程            │
│  │                      │二、涉嫌事實            │二、涉嫌事實            │
│  ├───────────┼────────────┼────────────┤
│  │專案報告底稿文字:【高│專案報告一修訂如下:【高│專案報告二:未修改。    │
│  │檢署檢察官林秀濤於6 月│檢署檢察官林秀濤於6 月27│                        │
│  │27日代理收受判決,於28│日代理收受判決之前一日,│                        │
│  │日依預定行程出國前往日│陳守煌檢察長即於檢察長辦│                        │
│  │本】                  │公室約見林秀濤檢察官,表│                        │
│  │                      │明即將收受柯建銘更一審之│                        │
│  │                      │判決,柯建銘有來關心,檢│                        │
│  │                      │察長建議我不上訴。】    │                        │
│  ├───────────┼────────────┤                        │
│  │【其面談內容則不詳,惟│專案報告一:刪除此部分。│                        │
│  │研判應與本案有關】    │                        │                        │
├─┼───────────┼────────────┼────────────┤
│4 │貳、本案更一審判決多處│參、經研析本案更一審判決│參、經研析本案更一審判決│
│  │    違誤,應行提起上訴│    顯有違誤,應提起上訴│    顯有違誤,應提起上訴│
│  ├───────────┼────────────┼────────────┤
│  │                      │【相較專案報告底稿,專案│專案報告一之「一、…竟率│
│  │                      │報告一新增敘述「證人王○│未予未上訴,顯然悖離實務│
│  │                      │○證述」之分析】        │作法。」於專案報告二修正│
│  │                      │                        │為「一、…竟率未予上訴,│
│  │                      │                        │顯然悖離實務作法。」刪除│
│  │                      │                        │贅字『未』一字。        │
├─┼───────────┼────────────┼────────────┤
│5 │參、相關法律責任研判  │肆、相關法律責任研判    │肆、相關法律責任研判    │
│  ├───────────┼────────────┼────────────┤
│  │一、法務部部長        │一、法務部部長、臺高檢檢│一、法務部部長、臺高檢檢│
│  │                      │    察長                │    察長                │
│  ├───────────┼────────────┼────────────┤
│  │第一段最後三行:【此觀│專案報告一:刪除專案報告│專案報告二:未修改。    │
│  │法務部就具體個案答覆立│底稿此部分。            │                        │
│  │法院質詢之說明及新聞稿│                        │                        │
│  │向來均稱:「法務部不干│                        │                        │
│  │涉個案」即明。】      │                        │                        │
│  ├───────────┼────────────┤                        │
│  │第三段:【後續偵查計畫│專案報告一僅保留第一小段│                        │
│  │,共分為二小段】      │【即仍有調查王金平、曾勇│                        │
│  │                      │夫、陳守煌間有無利益收受│                        │
│  │                      │之可能】,底稿之第二小段│                        │
│  │                      │移至「伍、後續偵查作為」│                        │
│  ├───────────┼────────────┤                        │
│  │第四段:【鑒請『總統』│略作文字修正後,移至「陸│                        │
│  │建請曾部長辭職。】    │後語」,並刪除向總統報告│                        │
│  │                      │之部分。                │                        │
│  ├───────────┼────────────┼────────────┤
│  │二、立法院王院長      │二、立法院王院長        │二、立法院王院長        │
│  ├───────────┼────────────┼────────────┤
│  │【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專案報告二修改二處:【王│
│  │17條,至其有無刑事責任│條,修改為:依目前事證,│院長接受柯『建銘』委員】│
│  │尚待查明】            │尚難認其涉有何刑事、行政│新增『建銘』二字。【…依│
│  │                      │責任。】                │目前事證,尚難認其涉有何│
│  │                      │                        │刑事責任,至於有無行政責│
│  │                      │                        │任,事涉國會議事自律範疇│
│  │                      │                        │,司法機關不宜介入。】修│
│  │                      │                        │改行政不法責任之敘述。  │
│  ├───────────┼────────────┼────────────┤
│  │三、柯建銘委員        │三、柯建銘委員          │三、柯建銘委員          │
│  ├───────────┼────────────┼────────────┤
│  │【有無行賄或許以不相當│【保留原本段落,新增:「│專案報告二新增「(一)柯│
│  │利益之行為,尚待查明】│ 可能涉嫌教唆證人王○○ │建銘委員請託王金平院長向│
│  │                      │ 偽證罪嫌」等文字】     │曾部長、陳檢察長關說,雖│
│  │                      │                        │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
│  │                      │                        │,有關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
│  │                      │                        │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  │                      │                        │之規定,惟無罰則,至於有│
│  │                      │                        │無行政責任,事涉國會議事│
│  │                      │                        │自律範疇,司法機關不宜介│
│  │                      │                        │入。」至於原專案報告一之│
│  │                      │                        │(一)(二)均未修改,依│
│  │                      │                        │序改標題為(二)(三)。│
│  ├───────────┼────────────┼────────────┤
│  │(無)                │四、證人王○○:        │四、證人王○○:        │
│  │                      ├────────────┼────────────┤
│  │                      │專案報告一新增(經判決隱│專案報告二:未修改。    │
│  │                      │匿其姓名)              │                        │
├─┼───────────┼────────────┼────────────┤
│6 │(無)                │伍、後續偵查作為        │伍、後續偵查作為        │
│  │                      ├────────────┼────────────┤
│  │                      │專案報告一將專案報告底稿│專案報告二:未修改。    │
│  │                      │:參、相關法律責任研判一│                        │
│  │                      │、法務部部長之第三段進行│                        │
│  │                      │文字修正(將「唯恐」修改│                        │
│  │                      │成「為防範」),並新增偵│                        │
│  │                      │查時程計畫,預計於9 月6 │                        │
│  │                      │日完成偵查作為,並函送及│                        │
│  │                      │發交相關權責機關。      │                        │
├─┼───────────┼────────────┼────────────┤
│7 │(無)                │陸、後語                │陸、後語                │
│  │                      ├────────────┼────────────┤
│  │                      │專案報告一修正自專案報告│專案報告二增加『等人』二│
│  │                      │底稿之「參、相關法律責任│字為「…並由基隆地檢署將│
│  │                      │研判」。                │蕭前部長『等人』處分不起│
│  │                      │                        │訴…」。                │
├─┼───────────┼────────────┼────────────┤
│8 │相關附件:            │相關附件:              │相關附件                │
│  │一、柯建銘全民電通案歷│一、柯建銘全民電通案歷審│一、柯建銘更一審判決無罪│
│  │    審判決。          │    判決。              │    時程表。            │
│  │二、相關通訊監察書、譯│二、相關通訊監察書、譯文│二、相關通訊監察書、譯文│
│  │    文。              │    。                  │    。                  │
│  │三、通聯紀錄查詢資料。│三、通聯紀錄查詢資料。  │                        │
│  │四、證人林秀濤之訊問筆│                        │                        │
│  │    錄。              │                        │                        │
│  │                      ├────────────┼────────────┤
│  │                      │專案報告一刪除專案報告底│專案報告二刪除『:』,並│
│  │                      │稿之「林秀濤之訊問筆錄」│修改附件一之名稱,刪除附│
│  │                      │,因仍在訊問中,不能取得│件三之通聯紀錄查詢資料。│
│  │                      │作為附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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