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每日新聞(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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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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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26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5862)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50,000,000股,總額新臺幣1,500,000,000元乙案,因該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於103年3月25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其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核准中國信託投信申請募集「中國信託多元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5)日核准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中國信託多元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基金保管機構由彰化商業銀行擔任。本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3億元。
該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股票、債券、基金、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等之總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以上,且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國內外股票之總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90%且不得低於10%,投資於高股息股票應占所投資股票總額之60%以上。所謂「高股息股票」係指股利率(股息/股價)高於市場平均水準之股票。

參、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違規處分
一、裁罰時間:103年3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業務人員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04條、第117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第11款、第14條第1項第11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11款及第16條第1項第1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蔡○○對初次上櫃股票公司研究報告內容核有未周、發送予會員之簡訊及傳真稿未具合理分析基礎及根據、於廣播電台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對所推介個別股票之相關報導與澄清訊息未予深究而逕為推介,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管理法令規定。
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處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及依同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人員蔡○○1個月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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