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組告妨害公務,周倪安無罪判決書

【裁判字號】102,易,539
【裁判日期】1030415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昌輝
      劉國隆
      周倪安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英哲律師
      高涌誠律師
      林昶燁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161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昌輝、劉國隆、周倪安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昌輝係台灣團結聯盟(下稱台聯黨)
    臺南市黨部主任委員,被告劉國隆係台聯黨立院黨團副主任
    ,被告周倪安係台聯黨組織部副主任。緣被告陳昌輝於民國
    101 年5 月10日,為表達對於政府調整油價、電價及最高法
    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未積極偵辦中國石油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涉有弊案之不滿,即向
    媒體公開表示將於近日包遊覽車北上包圍特偵組,要求介入
    調查,被告陳昌輝並利用網路社群facebook號召關心上開議
    題之民眾,前往特偵組所在之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
    大樓前進行抗議後,復於101 年5 月15日下午2 時許,與被
    告劉國隆、被告周倪安率領2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年輕男
    子,共同基於侮辱公署之故意,公然持其上寫有「特偵豬、
    中油、台電、ZZZZZZ」等含有侮辱特偵組字眼之海報至上開
    大樓前,被告陳昌輝並於同日下午2 時14分16秒,發表起訴
    書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演說將結束之際,先轉身手指上開海報
    表示「馬英九就是用這些米酒來治國,他的政績只有米酒而
    已,他用米酒把這隻豬灌到酒醉,所以說他已經睡著了,睡
    著以後台電中油就出來作怪,所以我們要來喊『特偵豬起床
    了』、『特偵豬起床了』」等語,被告劉國隆、被告周倪安
    及其餘在場群眾亦於同日下午2 時17分43秒隨之高喊「特偵
    豬起床了、特偵豬起床了」等口號;同日下午2 時22分48秒
    起,被告劉國隆復於表達「特偵組來偵查,我們希望至少在
    特偵組偵結之前,我們要求台電凍漲,來對得起我們全民,
    我們現在再一次的呼籲,我們真正的希望我們特偵組要起床
    ,來跟我喊一下『特偵組起床了』」等語後,在同日下午2
    時23分22秒許高喊「特偵豬」之口號,再由被告陳昌輝、被
    告周倪安及在場群眾隨即高喊「硬起來」等語共二次,均足
    以貶損特偵組公署之名譽。嗣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
    分局現場指揮官即仁愛路派出所所長陳文鐘二次舉牌「命令
    解散」,及現場指揮官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方仰寧到場呼籲
    群眾配合遵守法律規範後,被告陳昌輝、被告劉國隆、被告
    周倪安始率領群眾離去。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函送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認被告陳昌輝、劉國
    隆、周倪安涉有刑法第140 條第2 項侮辱公署罪嫌。
二、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昌輝、劉國隆、
    周倪安均經合法傳喚,於本院103 年2 月18日審理程序均無
    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該日審判筆錄附卷可查
    ,爰不待被告陳昌輝、劉國隆、周倪安到庭陳述,逕行一造
    辯論判決,先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
    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
    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
    有罪之確信,自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
    163 號判決、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
    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
    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
    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
    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
    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
    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
    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
    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
    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陳昌輝、劉國隆、周倪安涉有上開侮辱公署
    罪嫌,無非係以(一)被告陳昌輝之供述:證明被告陳昌輝於本
    案事前在facebook上公布將於101 年5 月15日至特偵組前舉
    辦陳情活動之事實、於上述時、地,與被告劉國隆、周倪安
    及不知名群眾,在場高舉其上寫有「特偵豬」字眼之海報,
    並當場呼喊「特偵豬起床了、特偵豬硬起來」等口號之事實
    ;(二)被告劉國隆之供述:證明被告劉國隆於上述時、地,與
    被告陳昌輝、周倪安及不知名群眾,在場高舉其上寫有「特
    偵豬」字眼之海報,並當場呼喊「特偵豬起床了、特偵豬硬
    起來」等口號之事實;(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勤
    務指揮中心轄內聚眾情形表:證明被告陳昌輝、劉國隆、周
    倪安與不知名群眾,為表達不滿油電不合理上漲,並要求查
    辦經濟部長是否放任台電及中油內部弊案之事宜,於101 年
    5 月15日下午2 時許起至2 時45分許,至特偵組辦公大樓前
    舉行陳情活動之事實;(四)自由時報電子報101 年5 月10日標
    題為「不辦台電中油弊案,台聯要包圍特偵組」之報導資料
    :被告陳昌輝事前即向媒體公開表示,將於近日包遊覽車北
    上包圍特偵組之事實;(五)員警於101 年5 月15日在上址錄影
    蒐證之光碟1 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1 份及
    蒐證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4張:佐證全部犯罪事實等證據為其
    論據。
五、經查:
  (一)按侮辱,係指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
    者而言。所謂公然侮辱公署,係指對公署抽象詈罵、嘲笑、
    侮蔑,並未指摘具體之事實。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容許多
    元聲音存在,即應對人民之言論自由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俾國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
    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據此,行為人在多數人得共見
    共聞之情狀下所為言詞,倘係針對特定事實為意見評論,且
    所論述有所依據並合情理,即應予以支持,而不輕易加諸刑
    罰以禁絕之。職是,應限於行為人並非對於政府機關提出具
    體指摘,而係以抽象侮辱性言詞貶損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尊嚴
    之場合,始得令負刑法第140 條第2 項之刑責。
  (二)參以本院當庭勘驗案發當時之員警現場蒐證錄影畫面(本院
    卷第83至85 頁反面),被告陳昌輝於101 年5 月15日下午2
    時14分許先後稱:「特偵組起床了!」2 次後,旋即發表以
    下言論:「我們都知道,馬政府執政以後,將我們的油、電
    都漲價,讓民怨越來越高,就快受不了了,不管是少年人、
    有錢人、窮人都受不了,結果呢,我們特偵組遲遲不辦這些
    重大弊案,所以今天招相當多的鄉親、少年朋友,特別來特
    偵組這向特偵組要求,一定要來偵辦台電、中油的重大弊案
    ,不能讓我們全民一起買單,我們都知道,台電向民營的電
    廠買,就要賠1400多萬,光人事費用324 億,還有離島虧損
    要55億,甚至在5 年未報廢的時間點內報廢要賠130 億,全
    部要賠的錢要全民買單合理嗎?這個弊案這麼明顯,特偵組
    遲遲不辦,是為什麼?所以我們全部的民眾,我們今天用這
    包圍方式來要求特偵組特別偵辦這些案件,尤其要偵辦的就
    是我們行政院長吳敦義先生,還有經濟部長施顏祥、台電前
    董座陳貴明先生,也是要偵辦的人選之一,還有明天要升格
    做中油董事長的朱少華,這個利益輸送的人,結果還能升官
    ,這是為什麼?這叫官官相護,在馬政府竟然用這些團隊來
    治理這個國家,哪有可能做好?他說要堅持改革,要怎麼堅
    持改革?弊案沒除怎麼堅持改革?所以我們所有鄉親來到特
    偵組,我們一人一封陳情函來向特偵組舉發、向特偵組陳情
    ,要求他積極偵辦重大弊案,尤其台電、中油這二個弊案公
    司,一定要積極偵辦,這樣才有辦法讓我們的油價、電價凍
    漲,平息民怨,我們大家都有看到(轉身指身後「特偵豬」
    為標題的海報,上面另有「中油、台電、ZZZ 」等字樣),
    馬英九就是用這些米酒來治國,他的政績只有米酒而已,他
    用米酒把這隻豬灌到酒醉,所以說他已經睡著了,睡著以後
    台電中油就出來作怪,所以我們要來喊『特偵豬起床了』!
    」。被告劉國隆與陳昌輝繼與到場民眾高喊:「特偵組起床
    了」之後,被告陳昌輝、劉國隆、周倪安即向特偵組遞交陳
    情書。被告劉國隆亦發表聲明:希望特偵組能針對台電部分
    予以偵辦,並呼籲特偵組在接受渠等陳情後快速偵辦等語。
    被告陳昌輝再稱:「我們今天主要是來陳情的,不是來遊行
    的,我們民眾絕對有權利可以來特偵組陳情,尤其是特偵組
    對於重大案件遲遲不辦的情形之下,我們的國家需要特偵組
    來訂正需要來催促特偵組發揮他的功勞。」被告周倪安則接
    著表示說:「民主的國家最需要的就是法治,我們今天來這
    裡跟特偵組所有的長官,希望以公僕的精神,好好的辦這樣
    中油跟台電的弊案,各位可能看到我們是台南鄉親,可能以
    為看到一些年紀比較大的人,但是我們看到的是一群年輕人
    ,我要告訴大家的是,這些年輕人一畢業,他的薪水可能只
    有2 萬塊、1 萬8 、2 萬2 ,但政府在這些弊案動輒就是數
    千億元,數千億元,所以我們在這邊希望特偵組不但是要硬
    起來,而且特偵組應該趕快起床,將這些弊案趕緊辦好,也
    讓我們這個社會可以安和樂利的生活,年輕人可以好好的工
    作,可以買房子,可以結婚生子,過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整
    天在街頭在抗議,所以我們今天特別陳情,也特別拜託特偵
    組,因為這是你們的工作,是你們神聖的工作,我們希望在
    法治上這個天秤不要歪來歪去,天秤讓他實現公義,這是我
    們台聯包括今天從台南上來的這些年輕朋友、鄉親最深、最
    沉的希望,謝謝大家。」依上開勘驗現場錄影結果,被告等
    人前後10多分鐘使用之言語及文字內容,均係為表達特偵組
    能偵辦台電前揭具體指摘之作為,希冀在薪資水準普遍不高
    而油電價格卻漲價之公共性議題,尚以取其諧音之言語、文
    字方式表達渠等之訴求,呼籲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儘速偵
    辦與國家民生攸關之油價、電價漲價有無弊案之具體議題,
    被告陳昌輝、劉國隆及周倪安各於呼喊口號過程中,即已具
    體聲明表達該日至特偵組遞交陳情書之目的,被告等人當日
    所為之言論內容,均與其目的具關連性,並有評論事件之目
    的存在,顯非單純發洩個人情緒之抽象侮辱性、詈罵性言詞
    ,即非屬空泛攻詰、無任何思想或意見表達之言論,縱使其
    使用諧音之字句,仍係屬對可受公評之事件所為之言論。綜
    上,被告陳昌輝、劉國隆、周倪安上開言論,係針對國家公
    共議題呼籲特偵組偵辦之內容,與刑法第140 條第2 項規定
    之「侮辱」尚屬有間。
  (三)又被告陳昌輝於警詢時供稱:「當日因為台電中油重大弊案
    ,這是全國民眾因為特偵組沒有積極偵辦台電中油等國營事
    業的弊案,政府就調整油電價,所以當日前往特偵組請他們
    積極偵辦弊案」,且伊與劉國隆、周倪安等人並至特偵組遞
    交陳情書,由收發人員簽收陳情書等語(見101 年度他字第
    6143號卷,第8 頁反面、第9 頁)。被告劉國隆亦稱:「…
    因為特偵組未能及時偵辦中油及台電弊案等國家重大事件,
    將北上抗議提醒特偵組,此攸關國家發展重大議題…」、「
    …特偵組主動偵辦中鋼弊案,是不錯的,但也不要忘記還有
    台電及中油的弊案要查…」等語(101 年度他字第6143號卷
    ,第12頁反面),亦與本院上開勘驗筆錄之內容相符,且與
    本案行為前之報導所述之活動目的一致(101 年5 月10日新
    聞報導內容1 紙,最高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查字第53號卷第
    1 頁)。足見被告等人當日係訴求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針
    對與國家民生攸關之油價、電價是否能如同中鋼弊案予以偵
    辦,其當日之言語及海報文字亦與上開目的具關聯性,實乃
    基於具體指摘,並非僅為抽象謾罵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之
    侮辱目的,難認其有侮辱公署之犯意。
六、綜上所述,被告等人之言論內容依前後整體連貫觀察結果,
    以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等人係以抽象侮辱性言
    詞貶損政府機關尊嚴,自不得遽以上開罪名相繩。此外,復
    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認被告等人確有侮辱之犯行,即
    屬不能證明被告等人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第306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貞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陳智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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