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闢路未徵收,政府欠民2.7兆

(本報訊)部分民有土地已闢建為道路,政府卻遲遲未徵收,不僅損害地主權益,也引發民怨,監察院為維護民眾權益並兼顧公共利益,103年再針對「道路用地已開闢卻未徵收補償」乙案,完成調查,要求行政院檢討改善。

監察院指出,截至100 年底止,內政部主管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仍有超過6,123公頃之已開闢道路尚未取得其土地所有權;至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經管之省道公路系統部分,截至102年3月底止,亦有624公頃之已開闢省道公路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

監察院表示,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對於既成道路取得也有明文釋義。財政部、交通部及內政部等有關機關依權責,協助地方政府解決既成道路取得,但該院調查發現,政府執行成效仍不彰,亟待檢討改進。

監察院指出,全國有超過6,500公頃之道路已開闢卻未徵收,補償費超過2.7兆元,為加速取得這些已開闢卻未徵收補償之道路用地以保障人民權益,並兼顧國庫龐大負擔,以及維護公眾通行便利。

監察院要求行政院應督飭所屬,儘速檢討修正相關處理原則,並研議其他多元取得方式,落實追蹤執行,以求雙贏。
監察院102年5月針對「政府劃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歷數十年迄未徵收」及「政府已徵收136萬平方公尺民地歷數十年迄未使用」二案完成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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