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產險業擴大住宅火災保險承保範圍


(本報訊)金管會保險副局長陳開元表示,有關近日瓦斯氣爆等意外造成民眾生命及財產之損失,金管會提醒民眾對於住宅發生火災、爆炸等意外造成財產損失或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可透過投保住宅火災保險,以保障住家財產安全及移轉對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住宅火災保險承保事故,除火災外,尚包含因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等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另現行住宅火災保險亦提供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之保障,保險標的物若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會依約負賠償責任。
鑑於現行住宅火災保險自95年實施迄今已逾8年,為提供居家安全更周全之保障,自10月1日擴大住宅火災保險承保範圍(對照表詳附件)如下:
一、 增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
二、 增加竊盜保險:指除被保險人或其配偶或其家屬或其受僱人或其同居人以外之任何人企圖獲取不法利益,毀越保險契約所承保住宅建築物之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並侵入置存建築物內動產之處所,而從事竊取、搶奪或強盜建築物內動產之行為(但不包括置存於庭院之動產),每一事故10萬元,須自負額5,000元。
三、 增玻璃保險因突發意外事故玻璃損失,每一次事故賠償金額以1萬元為限,自負額1,000元。
四、 提高建築物內動產之保險金額:由建築物保險金額之30%,最高以50萬元為限,提高至最高以60萬元為限。
五、 提高臨時住宿費用之保額:由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每日最高為3,000元,但以60日為限,提高至每日最高為5,000元,但賠償總額以20萬元為限。
六、 提高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每一個人體傷責任由25萬元提高至50萬元,每一個人死亡責任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由1,000萬元提高至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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