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判決:《壹週刊》應賠賴素如110萬,並在四報頭版道歉


(本報訊)針對《壹週刊》報導賴素如要求助理於雙子星案遭搜索前,攜帶關鍵證據出國案,士林地方法院今判決《壹週刊》應於四大報頭版刊登道歉聲明,並賠償賴素如及助理110萬元;賴素如表示,會將全部賠償款項捐作公益使用。

《壹週刊》第620期報導,台北市議員賴素如在涉雙子星收賄案遭搜索前,要求二名助理將疑為關鍵證據的單據、筆記帶出國,因報導內容並非事實,嚴重損害賴素如名譽,賴素如除控告《壹週刊》刑事加重毀謗,並經法院判決記者溫惠敏、蔡慧貞拘役45天,顧問謝忠良、記者許碩穎拘役55天外,(18)日法院亦就民事賠償部分作出判決,判被告壹週刊及記者應連帶給付賴素如50萬元、連帶給付二名助理各30萬元,被告等人應將道歉聲明刊登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等四報頭版。

賴素如說,法院今天的判決可謂遲來的正義,但相關不實報導對她名譽所造成的傷害,已經無法回復她希望媒體報導時應本於專業倫理,善盡查證的義務,否則一篇不實的報導內容,再經由各媒體的接連引用、轉載後,對報導中當事人形象、名譽帶來的傷害,不僅永難回復,其心靈所承受的痛苦與折磨,更是外人所無法體會及想像的。
賴素如表示:本案最後若獲賠償,她會將賠償金全數捐做公益因她曾因此案體驗過無助、無奈的痛苦,她希望能夠捐出這筆錢,幫助許許多多像他一樣無助、無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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