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嚴格查察選舉亮票


(本報訊)各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
席選舉,將於 12 月 25 日宣誓就職日舉行,最高檢察署已通函各地方法
院檢察署指派專責檢察官指揮轄區警、調機關及政風機構嚴密查察,以遏
止賄選、暴力及亮票等不法情事發生。

鑒於以往在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或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
席選舉中,賄選或暴力介入選舉情形嚴重,有意競選者為監控投票權人有
無確實投票而要求渠等亮票以資證明。惟依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規定,直轄
市議會、縣 (市) 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 (鎮、市) 民代表會置主席、
副主席,由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
分別互選之。亮票行為在司法實務上有以涉及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之罪
嫌,提起公訴,並判決有罪在案,本署嚴正呼籲投票人勿以身試法。

最高檢察署已於今(22)日通函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明示此次兩項選舉,均係依
各該民意機關組織自治條例(規程)之規定行使職權,選票所載之內容自
應維護秘密,且與國家政務有深切之利害關係,此為最高法院一致之見解
(90 年度台上字第 2167 號判決、85 年度台上字第 3252 號判決參照)。且
秘密投票是民主政治重要表徵,依照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及地方立法機關組
織準則第 11 條規定,應以無記名方式為之,即係指秘密投票而言,其選票
自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倘確有亮票情事,且事證明確,依法即應主
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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