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前議員判九年褫奪公權六年 ,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節本)

【裁判字號】102,上訴,201
【裁判日期】1030212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金發
選任辯護人 呂秋 律師
      翁方彬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永福
選任辯護人 呂秋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新福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張文雪律師
被   告 高天助
選任辯護人 王玉楚律師
      陳思成律師
被   告 廖秀雄
選任辯護人 黃鈺華律師
      葉大慧律師
被   告 李幸儒
      全臺灣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曾賜美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律師
      張賜龍律師
      吳曉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047號中華民國101 年12月3 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434 、37
286 號,99年度偵緝字第2163號,100 年度偵字第9824號;移送
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635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有罪、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無罪,被告辰○○、甲○○、己○○、全臺灣金屬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癸○○、寅○○部分,均撤銷。
丙○○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
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累犯,處有期徒
刑拾月;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妨害投標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 年貳月。
辰○○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
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又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臺灣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
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
元。
癸○○犯藉端勒索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
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全臺灣金屬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廖秀雄)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
陸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全臺灣
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
償之。
其餘上訴駁回(即丙○○被訴犯藉端勒索財物罪部分)。

事  實
一、丙○○(綽號「矮肥仔」)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97年度上易字第30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
    6 月確定,於民國97年9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廖秀雄)於為後述行為時,係改制前臺北縣議會第16屆議員,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負有審查該縣政府預算、決算、議案,
    及質詢縣政府首長、官員之政策、接受人民請願,暨其他依
    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等職權,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癸○○於
    為後述行為時,則係改制前臺北縣瑞芳鎮代表會主席,依地
    方制度法之規定,負有議決規約、預算、鎮公所提案事項、
    接受人民請願,暨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等職權,亦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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