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紹和被控護航廠商 發回更審

2015-07-25╱台灣時報╱第11版╱大社會
〔記者陳一雄台北報導〕前國民黨高雄立委鍾紹和(註:美濃人)被控護航新加坡廠商收賄三百萬元案,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未對鍾紹和是以法定職權,或是藉由實質影響力影響政府官員,判決理由出現矛盾,昨天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檢方起訴指出,新加坡商「永順」集團所屬「聚利順」公司及「永順船舶」總裁董欣耀(檢方另為不起訴),於八十九年間,提出欲以該集團所屬「天使一號」油輪在「高雄港港外駁油作業」,雖經交通部同意,但因還事涉環保署、海巡署權責,加以「聚利順」未針對後續事項處理提出環評計劃,致使全案計劃終止。

   九十九年間,董欣耀就該「高雄港港外駁油作業」案,請託鍾紹和協助幫忙。

   一○○年一月間,鍾紹和指示其助理陳佳成邀集交通部航政司等機關到立委辦公室協調。同年四月十五,董欣耀為感謝鍾紹和協助,並積極推動該申請案,就邀鍾到其公司,並交付三百萬元作為報酬。

   鍾紹和於收受賄款後,同年五月十七日再度邀集環保署等機關研商,事後鍾並向董報告進度。

   五月廿七日,董再提領四百萬元欲作為再次酬謝,但因該案無具體成果,鍾以暫無資金需求未收受。

   該案歷經三次協調會無具體成果,鍾紹和責成助理草擬「擴大高雄港區域管理範圍五浬海上範圍」提案,透過其他立委在立法院交委會提案,並做成附帶決議函送行政院卓參,全案經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送辦

   鍾否認收賄犯行,稱三百萬元是董欣耀對其服務處開支的贊助及投資款項。不過,檢察官未採信,依貪污罪嫌將他起訴。

   法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職務收賄罪將鍾紹和判刑八年,二審去年八月改判七年六月,並褫奪公權五年。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昨天撤消原判決發回更審(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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