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工會聲明

彰化銀行(彰銀)自民國(下同)103128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但台新金控不願接受其結果,提起假處分及民事訴訟。鑑於彰銀與台新金控皆為金融類上市公司,訴訟爭議進展高度牽動股價、市場籌碼進出與金融市場穩定,若再受有心人伺機操弄,恐將嚴重損害雙方全體股東與社會大眾之權益,且本會為彰銀股東及本會會員全為彰銀行員,歷經過去十年台新金控主導彰銀營運的過程,日前欣見台新金控所提假處分已於遭高等法院二度駁回,今日本會到場聆聽宣判,再見本案民事訴訟宣判駁回台新金控(1)確認移轉彰銀經營權,主導彰銀之經營管理及支持其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通董事席次之契約關係存在、(2)請求改派其推薦之人擔任彰銀第24屆普通董事,至任期屆滿為止之先位請求,更一併駁回給付新台幣165 5800萬元之備位請求
訴者,告狀、控告,《漢書.卷十.成帝紀》:「刑罰不中,眾冤失職,趨闕告訴者不絕。」;訟者,爭辯是非、爭論曲直,《說文解字.言部》:「訟,爭也。」。本會原期望大股東間的是非曲直能早日一槌止紛斷爭,避免繼續斲傷全民資產、他股東權益及永續經營;然於歷次庭審聽聞原告迴避重大爭點之審訊、不遵法院裁定諭令及時陳補必要事項外,尤有甚者,對彰銀因業務拓展、為符金管會資本適足率之金融規範要求,亟需提高額定資本額之彰銀105317日第24屆第17次董事會討論事項第十三案,以與財政部正處訟爭態勢為端,置彰銀業務需求若罔,甚且無本反對,冀以限制彰銀業務發展(105318日彰銀公告重大訊息)。循此以觀,台新金控提起本件訟爭究竟是為爭辯是否契約關係存在抑或是爭奪控制,將彰銀納為自身所有之囊中物,吞食國家資產壯大自己財團,足如司馬昭之心,市眾皆知。
彰銀自103年股東會改選經營團隊,由財政部完全重掌經營主導權後,經營本業之放款金額成長倍數表現不凡(與102年相較)且自103年持續到104年,並104年的稅前盈餘創自94年以來之新高137.54億元,且呆帳收回僅佔盈餘之13.39%,一掃以往十年來倚賴呆帳收回佔盈餘約5成以上之狀況(9899年比重為81%,95年~102年比重平均為62%),除本業獲利大幅提升外,資產品質仍持續優質水平,逾放比率降至0.21%的水準,備抵呆帳覆蓋率提升到568.75%。然而台新金控所稱放款總金額高與銀行績效優劣沒有關係,並非屬實,放款總金額係利息收益之基礎,放款總金額高方能創造更高的利息收益,此觀彰銀與彰銀業務性質相近之一銀及華銀歷年之放款平均量及利息淨收益大致上成正比,即可得知,放款總金額自得作為判斷銀行績效的指標。
縱如台新金控所稱,應以利息收益及逾放比之高低評斷放款績效,財政部經營主導後,更較台新金控主導時期為佳,此觀以下兩點即知:
()利息收益:彰銀104年度之利息淨收益成長率達8.16%,高於一銀與華銀的1.31%3.06%
()逾放比部分:彰銀104年度之逾放比僅0.21%亦較103年度之0.22%為低。
94年之前,因當時經濟情勢及不動產景氣,各銀行之逾放比率普遍不佳,彰銀以謹慎態度辦理授信,並早於91年時即計提453億之呆帳費用,資產品質已有所改善。台新金控入股彰銀後,大量計提呆帳費用達627億元,該等呆帳費用計提後,95年至102年間,彰銀收回呆帳佔稅前盈餘之比例平均達51.88%,尤其在97年至99年,呆帳收回之佔比更高達70%以上,可知台新金控主導期間,彰銀之績效並非來自於本業經營之成長。
台新金控長期的不作為弱化彰銀的銀行本業經營能力、市場占有率規模、商機銜接應變力、員工人才培育與業務規劃的空轉,更甚至罔視銀行發展所需遵循的資本適足率、業務發展所需資金,悍然的無所本拒絕提高額定資本,企圖侷限彰銀經營規模,造成彰銀上下不接的窘境,藉此私謀欲簡單納為伊有,簡直把委託經營的權利變成所有權,著實的背離行庫經營的方向跟原則、牴觸善良管理者應盡義務,更有違一般股東專業經營之託付!今日司法公斷台新金控敗訴,判認彰銀的經營權,在概念上只會有一個,不會源源不斷發生,因此財政部一旦完成彰銀經營權的移轉,此部分之契約義務即歸消滅,故此部分財政部之債務為一次性債務外,更明確認定財政部並無應協助台新金當選彰銀過半數董事席次之義務(司法院新聞稿第6及第8),爰此,本會特此呼籲「還員工一個穩定發展且深謀遠慮的經營環境、守護全民資產」,是不可違逆的應盡社會責任,讓彰銀業務能盡速有穩定發展且深謀遠慮的長遠規劃,不再空轉虛耗,有充分的資本與應變能得以順利經營運作,始符股東委託經營之意志表示及包含財政部、台新金控在內之全體股東的利益,希冀本案爭議一槌落定止爭息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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