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電子系女教授洪瑞華,在興大任內違法持股遭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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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7,2,9  

中興大學前教授(現任交大電子系教授)洪瑞華,擔任該校創新產業推廣學院前院長期間,兼任品創園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且持有該公司成立時29.23%、增資後20.27%之股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持股不得超過10%之規定,違法事證明確,監察院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提案,彈劾洪瑞華,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本文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同條項但書規定,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事業,其所有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

被彈劾人洪瑞華於10081日至104731日兼任中興大學創新產業推廣學院院長,該行政職務相當簡任第12職等,其於103825日起至103105日擔任品創園公司之監察人,並於103825日至103922日持有品創園公司29.23%之股份、而103923日至10514日仍持有該公司20.27%之股份,前開事實有相關卷證資料可稽,洪瑞華於監察院詢問時亦坦承不諱,違法事證明確。



提案委員表示,洪瑞華雖稱不諳法令規定,並未領取監察人酬勞,且於獲知違法後,已於103105日辭去監察人職務等語,惟此僅能作為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不能因而解免其違法責任。洪瑞華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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