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超商違公平法遭罰500萬元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7,3,16

統一超商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經營期間須配合指示或要求訂購商品,及最低建議訂貨數量或標準等加盟經營關係限制事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令統一超商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並於2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加盟業主對加盟店於加盟經營關係中之限制,例如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的項目及最低數量,攸關加盟店投入加盟的成本、經營績效與風險等事項,係屬加盟重要資訊,加盟業主應於與有意加盟者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予以揭露,以衡平雙方之資訊地位。以本案統一超商與加盟店的關係來說,商品報廢損失是由加盟店吸收,而統一超商指示或要求加盟店訂購商品,及最低建議訂貨數量或標準等事項,將影響報廢損失金額的多寡,進而影響加盟店每月報酬金額,故認定此等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的重要訊息。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本案接獲檢舉指稱,統一超商以缺貨率、報廢率、實銷率等相關數據,要求加盟店須依其指示訂、進貨,如不依統一超商要求訂購商品,統一超商將以績效評分、存證信函、不給續約等事由,迫使加盟店訂貨。據公平會調查,多數加盟店表示統一超商於加盟時未約定,惟實際經營時經常或偶爾要求訂購一定數量的商品或進貨量須大於銷貨量多少,以維持固定存貨量或存貨比例。其中加盟店又表示不依總部要求訂貨曾遭處罰、未遭處罰仍受有警告、須參加相關檢討會議、影響後續加盟店營運評分考核等情。是以,統一超商最低建議訂貨量或標準已構成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卻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為充分且完整揭露,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爰予以處分。
公平會再次提醒加盟業主如對於加盟店之經營設有限制,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相關限制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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