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提名人王幼玲自傳


半工半讀完成大學學業
   我的名字叫王幼玲,年過60(1956年生),一直不想承認已經步入中高齡的人生階段,因為我永遠不斷嘗試新的事物,沒有間歇斷念學習的慾望。父親於民國38年來台,和母親結婚,因為母親罹患罕病,父親為家計辛勞疲累,身為長女的我,照顧六個妹妹,所以耐勞耐怨的評語,一路相隨陪我長大;求學的過程中,我不是光芒四射成績非常優異的學生,可是常常是最願意和弱勢同學相處,為他們發聲代言的人,那時候看不到自已可以延展出這樣的生命樣態。
為了照顧生病的母親及減輕父親的經濟壓力,選擇護理專科學校就讀。畢業後考取了普考技術人員資格,及各項執照,並在台大醫院、市立療養院,選擇沒有人要去的精神科服務,
在台大醫院服務後的短暫時間,我曾在中國時報藝文組工作,林宅血案發生那天,我還記得整天報社上下充滿嗜血的高亢情緒,而我內心卻不斷的戰慄,那樣憤怒絕望的感受從此無法從記憶深處揮去。
然後插班大學半工半讀完成大學學業。中興社會學系畢業那年,台灣社會面臨解嚴的社會重大變革,報禁開放,每家報紙都在招募記者準備大展身手,我進入了自立晚報,主跑社會運動路線,在自立晚報歷任記者、召集人、民生組主任等職,那個風起雲湧的時代,在台灣社會運動與民主轉型階段,恭逢其盛在新聞前線紀錄、報導了台灣人的時代面相,在多篇報導中為弱勢族群發聲,體認媒體第四權的重要。接者我發起組織自立報社工會,参與勞工運動,關心所有的社會改革事物。
政府部門與民間團體的工作歷練
之後,民進黨陸續在地方及中央執政,我因為勞工事務的專長,
被延攬進行政單位,無論進入台北市勞動局(前勞工局)乃至勞動力發展署(前勞委會職訓局)、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秘書等不同的職務,始終秉持著關懷弱勢的使命與職志。十年多年地方及中央部會局處幕僚長的經歷,讓我深諳公務官僚體系的運作生態,行政機關的施政決策及資源運用,這些都是行使監察委員職權必備的基底。
在公職期間,我曾經經歷司法案件,因為在總統大選期間廣泛不當的監聽,檢察官捕風捉影,以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起訴我,爾後經過5年多官司纏訟,在1017月更一審判決無罪定讞。一直以來,不論是在公部門還是民間的公益團體,都在協助弱勢,維護正義,努力認真的做事,牽扯到這個官司,好像對過去自己所做的一切劃上一個問號,過去全盤被否定;所幸司法還我清白,作為曾經被司法冤屈的人,理解司法改革及司法人權的重要,自己的處世為人更為謹慎。
    人生事事都是錘鍊,我唯一的兒子是自閉症,自從他出生,在當年早療及特教資源都極度缺乏的時候,他就是我人生最重要的功課,學習無懼,學習爭取開創支持,隨著他的成長,體會關切到障礙者在照顧、就學、社區生活支持等權益問題。民國97年離開公職之後,轉進身心障礙聯盟(前殘障聯盟) 任職秘書長,倡議障礙者權利。適逢其時聯合國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障聯盟(前殘障聯盟)在全省各縣市辦理說明會,推廣障礙人權。
倡議推動人權事務
由於一直投身於人權倡議的工作,9912月總統府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我被舉薦成為諮詢委員,連任四屆一直擔任到現在。其間分別經歷蕭萬長、吳敦義及陳建仁副總統等不同的召集人,也經歷初次及第二次國家人權報告的撰寫及國際審查。初次國家報告的撰寫及審議在諮詢委員及民間人權團體的堅持下完全比照聯合國的模式與標準;我當時積極參與,並協助政府部門與民間團體展開建設性的對話,期待促進公務人員的人權意識。
這兩次國家人權報告的審查,看到政府對於民間團體或國際人權專家的提問建議,站在辯護維護既有政策的立場,不能面對問題。在「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提交報告的形式和內容準則彙編」、及人權公約的一般性意見書,清楚的規範了國家人權報告必須提供的數據資料,以及公約的每一個條文含括關照的範圍,還有國際人權專家審查之後提出的結論性意見,都指出明確的人權促進方向。我認為要精進台灣的人權,政府必須要有整體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設定階段目標,編列預算逐步實施。
在總統府諮詢委員會的任內,雖然外在環境艱困,我仍然堅持維護人權的初衷,提出16個提案,其中精神病人強制就醫2(ICCPR9),監獄人犯人權2(ICCPR10),兒童強制安置議題2(ICESCR10.CRC9),居正正義反迫遷議題2(ICESCR11),國家人權報告人權缺失改進及追蹤2件,建立國際審查機制1案,媒體壟斷議題1(ICCPR19),結社自由1(ICCPR22),障礙者文化權1(ICESCR15.CRPD30),社會安全1(ICESCR12), 無國籍兒童人權1(ICCPR24.CRC9)
   其中在第8次委員會(101613) ,提出臨時提案,
要求檢視台灣監獄人犯的人權處境;並就特殊考量人犯的差別待遇,立即尋求解決方案。這是針對陳水扁總統在獄中被單獨監禁等等違反人權事項的質疑,也因而體認到台灣監獄的超收問題及管理囚犯的方式包括限制通訊等,距離聯合國的標準甚遠。(台灣監獄條件不符歐洲人權公約之要求,甚至成為蘇格蘭高等法院判決不引渡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的理由) ,這次的提議讓法務部提出專案報告,但是仍然只是掩飾太平,並沒有依照我的要求,將我國監所人權與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比對落差進行改進。
    在人權諮詢委員會我主動追蹤提案進度,第14次委員會議(1030418)提案指出人民團體法採許可制,干預人民的結社自由,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明示保障人民有自由結社之權利,要立刻進行修法。內政部於今年初終於提出將社會團體法草案。
和基層的人民一起呼吸
     總統府的人權諮詢委員會現階段已經完成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的機制,但是專家審查後結論性意見的後續追蹤及人權議題的推動,目前任務編組的人權諮詢委員會沒有專屬的人員及預算,略顯侷限。監察院的職權是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且可以對政府機關的施政提出糾正案;監察委員可以收受人民陳情書,或提出調查。如果我可以進入監察院擔任監察委員,對於侵害人權或未依照已經通過施行法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權公約,未有積極作為的政府部門提案進行調查,對促進人權的保障可以如虎添翼。
    我沒有傲人學歷,在政府部門的職務多屬幕僚長性質,所以我有甚麼能力可以擔任監察委員的職務呢?答案在於我一直貼近草根社會的人民,感受到他們生活遭受到的壓迫, 不管是遭受經濟壓力還是被社會疏離,還是缺乏社區支持必須生活在機構中的有自主意識的障礙者,生活居住環境惡劣的經濟弱勢,沒有資源的家庭照顧者,被歧視邊緣化的街友,遭受職業傷害致殘的勞工,有行為問題的被家庭學校放棄的孩子,低薪為生活奔波的年輕父母,客死在漁船上的漁業移工,他們的故事就是最鮮活的人權報告章節,他們是最真實的人權報告者。我在政府部門工作歷練,讓我反思民間的倡議,人權保障一定要成為政府部門的施政目標才可能落實,這需要整體的規劃與資源的投入,因此政府有沒有積極作為,我很容易分辨 。在行使監察權的時候,如何讓民眾參與,讓政府部門的公務員透過溝通對話,認識政策設計對人權的影響,是更為重要的工作。
    從民國65年開始,我工作年資已超過35年,其中經歷了三次大的翻轉。自臨床精神護理,轉至媒體從事編輯、採訪的工作,在報社服務8年期間從基層記者,一路升任組長、主任的職務,期間同時參與勞工權益的倡議;84年開始,跨入公共行政的領域。有地方及中央勞工政策幕僚長的工作經驗,經歷完備。近10年來
積極倡議社會邊緣人、身心障礙權益及貧困者權益;這兩年在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擔任機要秘書,研究基層社會福利業務的運作,作為推動人權工作的準備。
    多元豐富的工作經驗及與人權受侵害者相同的經驗,我將會是貼近人民的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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